西吉法院对审理的王某等七人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等七人保险金50万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某生前系西吉县某局的雇佣工人。年9月18日,该局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尹某在内的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50万元,保险期间自年9月1日0时起至年8月31日24时止。若投保人未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的,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尹某的受益人未指定。
年3月3日16时许,尹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女儿发生争吵后跌倒在地不能起立,家属遂拨打“”急救电话,等不及救护车来,家属便将尹某送至卫生院抢救,经医生查看尹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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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金50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尹某系突发疾病死亡,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西吉县某局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被保险人尹某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王某等七人系尹某保险金的合法继承人即受益人。尹某因琐事与其女儿发生争吵倒地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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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虽辩称尹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但其提交的注销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尹某系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等七人保险金50万元。
▌责编/肥龙来源/西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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