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一村民写信向县长咨询关于基本农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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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传媒信息:

5月14日,西吉县下范村的一位村民在县长信箱留言咨询关于基本农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如下问题:1、根据西吉县政府年11月份编制的《西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我下范村“四个一”工程被流转的S道东南,葫芦河西南,下范村五组去碳厂路两侧约亩的农田是否是永久基本农田?2、此次被流转土地种规划植矮化密植苹果树贵局是否有备案或知晓?3、如贵局知晓或备案,那么贵局能否答复密植苹果树是否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色经济作物?如果是那么认定其特色经济作物的标准是什么?4、如贵局不知晓或者没有备案,那么我村被流转土地种植矮化密植苹果树是否有违《基本农田保护法》五不准第一条?如有违反应如何处理?以上四条望回复为盼,谢谢贵局和领导在百忙之中的答复!

这位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来信所反映的兴隆镇下范村使用流转土地种植经济林一事,其基本情况是:按照西党办发〔〕16号关于印发《西吉县年产业扶贫扶持政策》和西党办发〔〕17号关于印发《西吉县全面推进年脱贫攻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西吉县委、政府制定实施我县“四个一”林草产业试验示范工程建设涉及10个乡镇和14个村,其中西吉县兴隆镇下范村被确定为“四个一”林草产业试验矮化苹果种植示范点,也是市、县重点脱贫项目。

(一)下范村被流转的亩土地是否为永久性基本农田。首先,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划定的。我区实行基本农田占补制度,即“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二)利用流转土地种植矮化苹果树是否在我局备案或知晓。兴隆镇下范村使用流转土地种植经济林是按照西党办发〔〕16号关于印发《西吉县年产业扶贫扶持政策》和西党办发〔〕17号关于印发《西吉县全面推进年脱贫攻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实行的市、县重点脱 贫项目。且所流转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再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属于我局备案范围,故,第三问不予回答。

(四)利用流转土地种植矮化密植苹果树是否有违《基本农田保护法》五不准第一条。基本农田作为一种地类,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保证基本农田总体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中共固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四个一”林草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固党发[]7号)文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内容为,“四个一”林草产业试验示范用地与种植其他农作物用地享受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个一”林草产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根据文件内容,在用地政策上应当将“四个一”林草产业试验矮化苹果树与其他农作物同等看待,故在兴隆镇下范村“四个一”林草产业试验矮化苹果种植示范点利用流转土地种植矮化苹果树的行为不违规。

最后,感谢您的来信,如果您对土地流转过程有异议,可以当面向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如果您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可以前来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办公室咨询,我们争取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来源:西吉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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