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

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万套的要求,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办法及《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办〔〕号)、《西吉县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年西吉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谋划,分步实施。要根据计划征收片区、征收难易程度及征收组分组情况,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坚持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让利于民,和谐稳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户优惠扶持力度,确保棚户区居民房屋征收效益最大化,统一征收标准,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西吉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

西吉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为县城零散棚户区改造片区套(北至秀山路、西至袁河、南至国道、东至夏寨路口);靖善路西侧棚户区改造片区98套(北至幸福路、西至水泉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国道);北山林场棚户区改造非集中片区39套(北至吉强西路、西至文化街、南至幸福路、东至居民便道)。共计套。

三、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由县房屋征迁工作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吉强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棚户区改造具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西吉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西政发〔〕号),《西吉县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年西吉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委托中介评估机构作价评估,按评估结果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住宅类)根据补偿款的金额首先选购政府回购房(回购房价值以政府采购成本均价计算),与回购房(套)价值短缺5万元以内的,必须选取政府回购安置房(套);价值短缺5万元以上的,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五、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一)评估机构。根据实际,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征收安置办可以提供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产权认证。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以房产证、土地证或其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手续等)为准。

1.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征收人对房屋或土地记载面积有异议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或者土地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住宅房屋私自改变用途为商业或其他性质的,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上交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奖励政策

在签约期限范围内,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15%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且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不再享受奖励。

(四)残值归属。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中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将房屋移交征收部门,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征收单位所有)。

(五)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并作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决定的。

2.在原有宅基地上,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私自扩建改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临时搭建物、彩钢房等)。

(六)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1.搬家补助费:搬迁费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偿80元,以房换房需过渡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采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1次搬迁费。

2.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偿60元,选择以房换房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按2倍支付。

3.停业停产损失费:以工商税务登记证为准,按被征收营业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一次性支付12个月。

六、被拆迁户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一律不予安置补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年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西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价格参考表

2.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价

附件1

西吉县棚户区改造价格参考价

房屋结构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土地性质

土地性质

土地性质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无证集体土地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无证集体土地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无证集体土地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砖混二层

砖混平房

2

砖木房

2

砖土木

土木房

保温板房

简易房

活动板房

砖混

砖木

土木

附件2

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价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混棚

平方米

三面砖墙,层高2.6米,预制板顶,少一面墙下调30元/平方米。

砖木棚

平方米

三面砖墙,层高2.6米,杨木类顶,少一面墙下调30元/平方米。

砖土木棚

平方米

一面砖墙,两面土墙,层高2.6米,杨木类顶,少一面墙下调30元/平方米。

石棉瓦棚

平方米

50

三面砖墙,层高2.6米,石棉瓦顶,少一面墙下调30元/平方米。

钢架彩钢瓦棚

平方米

钢架柱和钢架龙骨架,有侧墙,少一面墙下调30元/平方米。

铝合金阳光板棚

平方米

铝合金龙骨架,层高2.6米,阳光板顶。

水电

设施

自来水

土暖气

0

动力电

0

上下水管道

20

门窗

砖混大门

0

宽2.6米,高3.2米,深2.2米,贴瓷砖,铁大门。

砖木大门

0

宽2.2米,高3.2米,深2米,贴瓷砖,松木门。

砖土木大门

土木大门

木隔断

平方米

50

双层木窗参照此标准。

钢隔断

平方米

80

双层钢窗参照此标准。

铝合金隔断

平方米

双层铝合金窗参照此标准。

围墙、花栏

砖围墙

平方米

90

砖土坯围墙

平方米

40

土筑围墙

立方米

20

院内花园墙

10

铁花栏

平方米

60

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40

10公分左右。

砖地坪

平方米

10

道砖地坪

平方米

30

室内

装潢

墙面贴瓷、吊顶

平方米

30

内墙装修

平方米

10

刮瓷、乳胶漆、贴壁纸等,按实有面积计算。

地板砖

平方米

30

窑洞、圈舍

畜禽圈舍

平方米

60

四侧砖围墙、无顶、层高2米。

砖箍窑

平方米

能住人或使用。

土窑

平方米

80

能住人或使用。

机械

设备

大型机械设备

有底座

0

底座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无底座

中型机械设备

有底座

0

底座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以内)

无底座

小型机械设备

有底座

底座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以内)

无底座

其它

砖混地下室

平方米

层高2.2米。

砖炕(贴瓷)

平方米

不贴瓷80元/平方米。

土炕

平方米

50

锅台(贴瓷)

不贴瓷元/个。

来源:西吉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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