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情防控类案件49起,打击处理81人。
固原公安查处
涉疫情类违法犯罪9起典型案例
一
妨害公务犯罪
隆德县公安局.01.27
犯罪嫌疑人李某从武汉返乡未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外出饮酒,拒不配合防控工作,酒后辱骂、殴打入户走访工作人员,造成2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隆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责令居家隔离,待期满后依法办理。
彭阳县公安局.02.06
犯罪嫌疑人高某酒后驾车返回住所,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出入登记发生争吵,不服从管理,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用膝盖和脚攻击处警民警,造成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彭阳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二
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原州区公安分局.01.31
违法行为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我市设立的疫情检查点时,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停车登记,强行冲卡。原州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处罚。西吉县公安局.02.05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开车经过政府设置的防疫检查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检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损毁现场设置的警戒带等物品。西吉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处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三
扰乱公共秩序
原州区公安分局.01.28
违法行为人李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