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查明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而又无其他特殊情况,遂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年12月,家住西吉县的袁某与虎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确认恋爱关系,并于年3月5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虎某怀孕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年9月虎某回到娘家,双方分居生活。年2医院生一女儿,现虎某与孩子在其娘家生活。年11月,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虎某离婚。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袁某在妻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违反了《婚姻法》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遂裁定驳回袁某的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身体上、精神上有一定的负担,如果男子此时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沉重打击,不但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当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讯员/马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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