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年10月16日22时许,张某驾驶号牌为宁D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幼路口时,与蒙某驾驶的号牌为宁AMJ(等待绿灯通行)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责任分析
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张某负全部责任蒙某无责任
张某
当时开车一走神,没有提前预判路况,等到发现前方车辆时,已经来不及刹车,现在想起来都后怕。
温馨提示
驾驶机动车时,应该保持高度注意力,长时间行车要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切勿疲劳驾驶、接打手机、抽烟和吃零食,同时,驾驶机动车应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西吉交警
责编: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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