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公安局
国网西吉县供电公司
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电能是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不正当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供电企业电检查人员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对查证属实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立即停止供电。窃电者必须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罚款。窃电者逾期不接受处理,除依法终止供电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知识、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破坏电力设施相关条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用户、违章用电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窃电能且以暴力等手段阻碍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者殴打、侮辱用电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滥用职权、以电谋私或者与用户相互勾结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12月10日前,凡是有窃电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行为,主动到当地供电部门登记,并如实报告情况,争取从宽或免于处罚。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处理,或者继续从事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从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违章用电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通告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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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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