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一女子离家7年未归,丈夫要求支付孩子

1月26日,西吉法院家事审判庭当庭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系西吉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第一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张某(男)与马某(女)同居后于年8月生一子张小某。孩子未满两岁时,马某无故离家外出七年未归。年1月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元。案件受理后,家事法官多方走访,联系到马某。法庭调解时,马某声称因丈夫家暴自己被迫离家出走,外出后一直不愿意回家,虽然孩子需要抚养,但自己并没有经济能力负担抚养费。而张某为了孩子上学,在县城租房,边打工边照顾孩子,经济压力大。在家事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当庭判决马某一次性支付张某子女费元。马某表示不上诉并尽快筹措履行抚养费。未成年人关系国家发展及社会进步,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未成年人福祉。西吉法院家事审判适用《民法典》审结该起抚养纠纷案,这既是勇于担当《民法典》所阐明的司法责任的体现,也是与时俱进共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的有利举措。

来源:西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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