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日,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佘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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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年12月2日,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年1月21日,缓刑考验期内,佘某在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小货车上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公安局给予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依法裁定对佘某撤销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佘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有明确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适用缓刑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编/一诺来源/西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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