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年5月31日21时21分,马某某(女,19岁)骑共享单车沿青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铁家窑桥头)左转进入秀玉广场时,与苏某某(男,36岁)持C1证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宁DT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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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马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骑行共享电动车横穿机动车道;苏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
责任追究及后果: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车、在公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西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爱护生命,自觉遵守交规,文明出行,为我县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西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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