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5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新建一中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建一中项目房屋征收一、项目名称新建一中项目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范围北至袁河村住户、南至滨河路、西至滨河路支线三岔路口、东至园区边界,涉及住宅50户。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七、征收补偿方案参照《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59号)规定执行。
其它事项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非法占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
3.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套取国家征收补偿;
4.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或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及进行地下开挖建设。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搬迁结束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新建一中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
特此公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年4月10日
新建八中项目房屋征收一、项目名称新建八中项目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范围北至秀山路、南至闽宁大道、西至西海公路、东至海西公路向东m,涉及住宅20户。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七、征收补偿方案参照《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59号)规定执行。
其它事项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非法占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
3.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套取国家征收补偿;
4.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或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及进行地下开挖建设。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搬迁结束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新建一中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
特此公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年4月10日
新建九幼、七小项目项目一、项目名称新建九幼、七小项目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范围北至西北环路、南至西北环路南侧路沿石向南m、西至文化街、东至新建民生路,涉及住宅90户。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七、征收补偿方案参照《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59号)规定执行。
其它事项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非法占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
3.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套取国家征收补偿;
4.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或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及进行地下开挖建设。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搬迁结束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新建一中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
特此公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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