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西政发〔〕:29号)和《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办〔〕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华龙建筑公司城中村改造片区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华龙建筑公司城中村改造片区项目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具体由县房屋征迁工作办公室负责)
五、征收范围:北至秀山路、南至团结路、西至新建短岔路、东至一小北区东围墙北延伸。涉及住户户。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曰起内。
七、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
改造年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89号)《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吉县房屋征收棚改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西政办发〔〕号)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依据年年初航拍影像图核对,影像图上没有记载的建筑;
2.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
4.非法圈占土地、突击抢建强建、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套取国家征收补偿;
5.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或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建及进行地下开挖建设。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搬迁结束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华龙建筑公司城中村改造片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举报
县建设局(城管):-
县监察局:-
县检察院:
特此公告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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