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侮辱国旗案,被告人马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将村委会院内旗杆上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降下,不顾在场其他人的劝阻,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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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国旗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患有分裂型精神障碍,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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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都应尊重和爱护国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西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