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阳镇刘李沟村丁字口事故案例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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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间:

年6月6日7时25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

S线三原县西阳镇刘李沟村丁字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方:王某某,男,现年79岁,身份证号:********,三原县西阳镇,驾驶电动自行车。

乙方:张某某,男,现年27岁,驾驶证号:********,准驾车型:A2D,驾驶陕B3***4/陕B***2挂号重型半挂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阳镇刘李沟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线丁字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S线由南向北直行张某某持证驾驶的陕B3***4/陕B***2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王某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丁字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此事故主要过错。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此事故次要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规定外,还……”之规定。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来源:三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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