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一村民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被判处有期徒

年农历大年三十,西吉县偏城乡大庄村的陆某在给其爷爷上坟祭祀烧纸时,不慎引燃坟地周围杂草,杂草越烧面积越大,最终引燃了坟地周边的云杉、沙棘、山桃、榆树……大火燃烧时,被告人积极参与灭火,但因火势太大,自己无法扑灭,随后乡干部、派出所民警,大庄村村民及护林员等人将熊熊烈火扑灭。过火林地总面积达.2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亩,宜林地面积9.7亩,造成林地经济损失.5元。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某将其过失焚毁的西吉县偏城乡大庄村阳坊沟林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至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因上坟不慎,过失引起火灾,致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5亩,宜林地过火地面积9.7亩,造成林地经济损失.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案发时,陆某某尽力灭火,灭火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火势蔓延。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同时,责令其将过失焚毁的林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至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祭奠先祖,缅怀逝者,人之常情,但绿色文明祭祀才会表达对逝去先人的思念。无视防火禁令,肆意烧香点烛引发火灾,终将承担法律的制裁。陆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戒严期上山烧纸而引发林木烧毁,最终导致大面积的生态环境破坏,不但构成失火罪,而且有关机关、组织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西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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