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府违约及侵占案
第十八回
循规蹈矩,万家壹品递再审
缘木求鱼,宁夏高院申冤情
年10月19日,对于固原中院的()宁04民终号判决书,万家壹品有限公司递出《民事再审申请书》,提交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每一个地方的贫困落后,都离不开地方公检法的默默贡献!
案情发展历程:
第一回
年12月4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起诉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于西吉县人民法院,诉求全部牛只。
年12月12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于西吉县人民法院。
年1月30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获头母牛。
原被告均未上诉。
第二回
年7月30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再次起诉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于西吉县人民法院,诉求卖牛损失及全部利息。
年10月25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于西吉县人民法院。
第三回
年10月25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政府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赔偿损失万元。
年12月15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书,拒绝受理。
第四回
年11月26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侵占资产为由,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局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被侵占资产损失万元。
年1月6日,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年1月6日,西吉县农村农业局(原农牧局)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年3月12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第五回
年12月23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换法人代表后)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政府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赔偿损失万元。
年3月12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否认违约。
第六回
年4月1日,西吉县政府出具专题会议纪要,承诺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安格斯牛养殖项目提供部分购牛资金。
年3月17日,西吉县政府为被诉违约案提交答辩状,回避承诺,拒绝担责。
第七回
年4月20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原农牧局)侵占资产案,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西吉惠民、西吉农牧业、西吉农业局三家的代理人谢生虎律师,言明涉案牛只被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变卖。
年4月21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惠民等侵占案万家壹品致西吉县政府函》。
年5月6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发出《致万家壹品公司复函》(西吉县政府无反应)。
第八回
年5月6日,鉴于西吉县政府拒不回应,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万家壹品关于西吉县府侵占窝案的控告书》,给固原市监察委、宁夏自治区JIAN察委、宁夏自治区SHANG务厅、宁夏自治区REN民政府、宁夏自治区REN大常WEI会。
第九回
年5月26日,鉴于宁夏自治区拒不回应,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宁夏西吉扶贫项目案万家壹品致GUO监委控告书》,递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JIAN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GONG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JIAN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FA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WU院扶贫办。
第十回
年5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万家壹品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万家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万家天能代位之侵占案起诉。
年5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以“万家壹品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万家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万家天能代位之合同违约案起诉。
年5月26日,对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万家天能提起侵占案,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年5月26日,对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万家天能提起合同违约案,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回
年5月28日,西吉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万家壹品应付利息共计.59元,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其他诉讼请求。
年6月6日(6月19日送达万家壹品),西吉惠民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支持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年6月7日,万家壹品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第十二回
年5月7日,西吉县兴泰建筑总公司因为无法从西吉县政府,讨得西吉县政府口头承诺的土地平整工程款,以与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签有工程承包合同为由,起诉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追索万元。
年6月3日,西吉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
年6月13日,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以工程承包合同是伪造为由,提起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十三回
年6月17日,因为万家家兴账无分文,为了维护万家家兴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留西吉县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颜面,避免枉法之判决生效而流传于世,申请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万家家兴为该案上诉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缓交。
年6月29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冷漠地拒绝了万家家兴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要求。
年7月2日,万家家兴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出《兴泰建筑公司诉合同纠纷案万家家兴民事申诉状》。
第十四回
年7月2日,万家家兴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递出《万家家兴关于伏枥、李堂真等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报案书》。
第十五回
年08月25日,宁夏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宁民终号,支持万家天能上诉请求,指令惠民侵占案由固原中院审理。
年08月25日,宁夏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宁民终号,支持万家天能上诉请求,指令惠民违约案由固原中院审理。
第十六回
年8月30日,万家天能向固原中院提交《万家天能关于提请法官回避申请书》:鉴于法官高睿、杨忠清、石磊,罔顾法律明确规定,偏离法官公正立场,作出荒谬裁定,我司认为高睿、杨忠清、石磊三位法官已不适合继续审理两案,故特申请高睿、杨忠清、石磊三位法官回避。
第十七回
年10月9日,对原告西吉惠民和被告万家壹品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固原中院刘克雄、苟改莉、闫儒红法官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固原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在固原地区不适用。
第十八回
年10月19日,对于固原中院的()宁04民终号判决书,万家壹品有限公司递出《民事再审申请书》,提交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每一个地方的贫困落后,都离不开地方公检法的默默贡献!
民事再审申请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一审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4-7华腾旌凯写字楼C12。
法定代表人:JW,该公司总经理。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郭永春。XXXXXX
再审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请求高级法院再审,依法撤销()宁04民终号,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年10月9日,宁夏固原中院刘克雄法官作出民事判决书()宁04民终号。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请求高级法院再审,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的核心是依据“三方合作协议”,理清三方权利义务,从而了解谁是协议的违约方,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三方合作协议”第三页第三条表明,项目涉及户贫困户,共计头安格斯基础母牛,采购金额60,,.00元,款项构成为:西吉县人民政府补贴共计10,,.00元,原告即西吉惠民向农发行贷款50,,.00万元。即每头牛单价17,.36元,其中政府补贴3元,农发行贷款14,.36元。同时第9页第十一条表明:“若甲方(即原告西吉惠民公司)不能按时、足额筹措项目资金,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为准备履行本协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3.根据“西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三页第七条,表明,县政府将政策补贴资金拨入惠民公司账户,由惠民公司依据协议将贷款资金及政府补贴资金拨入万家壹品,用于向宁夏农垦购买安格斯肉牛。
4.由此清晰了解,原告惠民公司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的义务是按时足额筹措资金,资金涵盖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款两部分。如不能按时足额筹措资金,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被告在原告资金未到位情况下,为推动项目尽快开展,向农垦垫付万元购牛定金(三方合作协议第三页第三条已确认),后续差额也有被告用自有资金补足。第一批进场头基础母牛。经验收,原告仅支付了该批母牛的农发行贷款资金.80万元,而政府政策补贴资金即万元,一直未有支付。此事实,西吉县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裁决书已经给予确认。原告未能履行“按时、足额”筹措拨付资金的义务,造成被告资金持续紧张。被告在勉力支付两个季度应偿利息后,才有利息支付逾期发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违约与未履行合同义务,是两个法律概念。违约必然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未履行合同义务不一定是违约行为。有一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行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行的救济权利,并不构成违约。比如“后履行抗辩权”,即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三方合作协议”是一个委托合同。委托在先,受托在后。原告须为购买母牛支付足额款项后,被告才有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责任。原告欠付购牛款金额巨大,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也摧毁了合作的基础。被告拒绝履行后续义务,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救济权利。
正是原告的违约在先,导致被告本协议最终无法履行。所以原告相关损失,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被告万家壹品公司为履行协议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7.被告万家壹品公司因已为农发行5万贷款支付了全额担保费。为继续履行协议,于年底,又向宁夏农垦协议采购基础母牛头。于年初,陆续购进余头到繁育中心(一审已提交头合同、头农垦和被告万家壹品验收单)。期间多次与原告惠民公司和被告合作社沟通,要求进场验收,以便申请农发行贷款拨付和政府政策补贴,缓解资金压力。但原告惠民公司和被告合作社,一直不予理睬,原告惠民公司与被告合作社,根据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对牛场进出牛只负有监管义务,有义务了解牛只存栏情况。被告也有现场远程监控录像供随时查看,如推说不知情以求免责,即已渎职,亦属于逃避履行付款义务的故意行为。
8.原告惠民公司对被告新购进基础母牛,涉及余万元之巨,没有支付一分钱。反而于年7月21日始,不断蛊惑人群甚至直接派遣工作人员,以讨要逾期利息为由,封堵大门,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经营(一审已附现场照片视频为证)。此举造成的恶劣影响持续发酵,致使被告合作方宁夏农垦不再提供后续母牛,同时其他债权人亦开始仿效封堵道路,致使被告信誉全无。无论经营还是继续融资都化为泡影,被告管理人员不得不撤离项目场所,项目被迫终止,造成被告万家壹品巨额经济损失。
9.原告若要求被告承担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损失的合同责任,有两个基本的前提:一是利息及损失发生在委托受托关系存续期;二是原告完整履行了先行义务。原告诉状所言出售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损失,是在委托受托关系中止后,原告自行处置头安格斯基础母牛所发生的。原告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至于违约金之类,由于原告未完整履行了先行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被告拒绝履行后行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10.民事行为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
原告及幸福合作社指令被告按指令价格、指定对象代为采购安格斯母牛;
原告拒不支付巨额购牛款,摧毁各方信任,进而导致项目资金断流;
原告找被告讨要贷款利息,进而围堵基地大门;
原告通过诉讼取得出资.8万元购置的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物权,正式中止原告、幸福合作社与被告的委托受托关系;
原告处置自有资产,却以处置资产有损失为由,向被告要求赔偿。
在原告的逻辑里,权利都是原告的,义务都是被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法律制定的原则,在西吉惠民那里都不适用。
综上事实和理由,民事判决书()宁04民终号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请求高级法院再审,依法撤销。
以上所述,为职责所在,走完流程,申请人并不怀有天真奢望。
西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在西吉县域不适用;
固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在固原地区不适用;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已宣告并继续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在宁夏地区不适用。
每一个地方的贫困落后,都离不开地方公检法的默默贡献!
有诗为证:
梁山水泊号公明,
缘木宁高申冤情。
西夏终是独王国,
后来肉包可慎行?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万家壹品有限公司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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