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邦敢入之宁夏吹哨西吉县府违约及侵

西吉县府违约及侵占案

第十一回

半遮半掩,西吉法院庇惠民

寸土不让,万家壹品上固原

年5月28日,西吉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万家壹品应付利息共计.59元,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其他诉讼请求。

年6月6日(6月19日送达万家壹品),西吉惠民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支持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年6月7日,万家壹品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发展历程:

第一回

年12月4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起诉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于西吉县人民法院,诉求全部牛只。

年12月12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于西吉县人民法院。

年1月30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获头母牛。

原被告均未上诉。

第二回

年7月30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再次起诉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于西吉县人民法院,诉求卖牛损失及全部利息。

年10月25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于西吉县人民法院。

第三回

年10月25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政府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赔偿损失万元。

年12月15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书,拒绝受理。

第四回

年11月26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侵占资产为由,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局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被侵占资产损失万元。

年1月6日,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年1月6日,西吉县农村农业局(原农牧局)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年3月12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回避被侵占资产去向。

第五回

年12月23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换法人代表后)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政府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赔偿损失万元。

年3月12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否认违约。

第六回

年4月1日,西吉县政府出具专题会议纪要,承诺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安格斯牛养殖项目提供部分购牛资金。

年3月17日,西吉县政府为被诉违约案提交答辩状,回避承诺,拒绝担责。

第七回

年4月20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位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诉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原农牧局)侵占资产案,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西吉惠民、西吉农牧业、西吉农业局三家的代理人谢生虎律师,言明涉案牛只被西吉县幸福万家专业合作社变卖。

年4月21日,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惠民等侵占案万家壹品致西吉县政府函》。

年5月6日,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发出《致万家壹品公司复函》(西吉县政府无反应)。

第八回

年5月6日,鉴于西吉县政府拒不回应,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万家壹品关于西吉县府侵占窝案的控告书》,给固原市监察委、宁夏自治区JIAN察委、宁夏自治区SHANG务厅、宁夏自治区REN民政府、宁夏自治区REN大常WEI会。

第九回

年5月26日,鉴于宁夏自治区拒不回应,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发出《宁夏西吉扶贫项目案万家壹品致GUO监委控告书》,递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JIAN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GONG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JIAN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FA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WU院扶贫办。

第十回

年5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万家壹品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万家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万家天能代位之侵占案起诉。

年5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以“万家壹品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万家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万家天能代位之合同违约案起诉。

年5月26日,对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万家天能提起侵占案,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年5月26日,对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万家天能提起合同违约案,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回

年5月28日,西吉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万家壹品应付利息共计.59元,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其他诉讼请求。

年6月6日(6月19日送达万家壹品),西吉惠民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支持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年6月7日,万家壹品不服“()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固原中院,要求驳回原告西吉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西吉惠民诉壹品违约案壹品上诉状0607)

民事上诉状

上诉方(一审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54-7华腾旌凯写字楼C12。

法定代表人:JW,该公司总经理。XXXXXX

被上诉方(一审原告):西吉县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郭永春。XXXXXX

上诉请求:

1、撤销案号“()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撤销案号“()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承担6元”,改判由原告承担。

3、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6月6日,上诉人收到“()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判决书第14页倒数第2行起:“原、被告在《西吉县安格斯肉牛繁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贷款本息的清偿义务人为丙方(万家壹品公司)”;《还款协议》4.2项:“丙方还款利息:应当将应还款利息于每半年结算,并根据甲方与农发行固原分行实际订立的贷款合同,提前五日将利息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被告万家壹品未能按期支付付息,原告惠民公司代为支付,故对原告惠民公司要求被告万家壹品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年12月20日之前利息均由被告万家壹品支付,故利息应当从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西吉县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头安格斯基础母牛归原告惠民公司所有,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均无异议,牛只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被告万家壹品不再承担牛只的代养义务,亦不应承担付本偿息义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应为西吉县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即年3月1日,.8万元贷款本金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4.75%计算,自年12月21至年3月1日期间利息共计为.59元,减去被告万家壹品于年支付的利息3.6万元,被告万家壹品应付利息共计.59元。”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选择性采读合作协议对原告有利的协议条款、回避对被告有利的协议条款;回避原告根本性先行重大违约的法律事实;选择性采据对原告有利的法律条款、回避对被告有利的法律条款。法庭判决背离了公平性原则,所以上述判决条款不可接受。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核心是依据“三方合作协议”,理清三方权利义务,从而了解谁是协议的违约方,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三方合作协议”第三页第三条表明,项目涉及户贫困户,共计头安格斯基础母牛,采购金额60,,.00元,款项构成为:西吉县人民政府补贴共计10,,.00元,原告即西吉惠民向农发行贷款50,,.00万元。即每头牛单价17,.36元,其中政府补贴3元,农发行贷款14,.36元。同时第9页第十一条表明:“若甲方(即原告西吉惠民公司)不能按时、足额筹措项目资金,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为准备履行本协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上述条款非常清楚而重要,但法庭判决认定中却毫不提及。一审法庭违背了公平性原则。

三、根据“西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三页第七条,表明,县政府将政策补贴资金拨入惠民公司账户,由惠民公司依据协议将贷款资金及政府补贴资金拨入万家壹品,用于向宁夏农垦购买安格斯肉牛。

四、由此清晰了解,原告惠民公司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的义务是按时足额筹措资金,资金涵盖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款两部分。如不能按时足额筹措资金,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被告在原告资金未到位情况下,为推动项目尽快开展,向农垦垫付万元购牛定金(三方合作协议第三页第三条已确认),后续差额也由被告用自有资金补足。第一批进场头基础母牛。经验收,原告仅支付了该批母牛的农发行贷款资金.80万元,而政府政策补贴资金即万元,一直未有支付。此事实,西吉县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裁决书已经给予确认。原告未能履行“按时、足额”筹措拨付资金的义务,造成被告资金持续紧张。被告在勉力支付两个季度应偿利息后,才有利息支付逾期发生。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方合作协议”是一个委托合同。委托在先,受托在后。原告须为购买母牛支付足额款项后,被告才有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责任。原告欠付购牛款金额巨大,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也摧毁了合作的基础。

正是原告的违约在先,导致被告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以原告相关损失,是自己违约造成,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并赔偿被告万家壹品公司为履行协议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协议的各项条款表明了,这是个错时先后履行的协议。判定谁在违约,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法庭故意混淆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双方违约为由,偏袒原告。因为原告先行根本性违约,被告拒绝履行后续义务,不构成违约法律事实,而是行使法律赋予被告的救济权利。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立法,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七、被告万家壹品公司因已为农发行5万贷款支付了全额担保费。为继续履行协议,于年底,又向宁夏农垦协议采购基础母牛头。于年初,陆续购进余头到繁育中心(附头合同、头农垦和被告万家壹品验收单)。期间多次与原告惠民公司和幸福万家合作社沟通,要求进场验收,以便申请农发行贷款拨付和政府政策补贴,缓解资金压力。但原告惠民公司和幸福万家合作社,一直不予理睬,原告惠民公司与幸福万家合作社,根据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对牛场进出牛只负有监管义务,有义务了解牛只存栏情况。原告也有现场远程监控录像供随时查看,如推说不知情以求免责,即已渎职,亦属于逃避履行付款义务的故意行为。

八、原告惠民公司对被告新购进头基础母牛,涉及余万元之巨,没有支付一分钱。反而于年7月21日始,不断蛊惑人群甚至直接派遣工作人员,以讨要逾期利息为由,封堵大门,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经营(附现场照片视频为证)。此举造成的恶劣影响持续发酵,致使被告合作方宁夏农垦不再提供后续母牛,同时其他债权人亦开始仿效封堵道路,致使被告信誉全无。无论经营还是继续融资都化为泡影,被告管理人员不得不撤离项目场所,项目被迫终止,造成被告万家壹品巨额经济损失。

九、西吉法院民事裁定书()宁民初号第10页最下段:“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意思表示与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协议约定,每户建档立卡兜底贫困户筹资5.3万元购买3头安格斯基础母牛,原告代履行出资.8万元可购买头(.8万元÷5.3万元/户×3头/户≈头)安格斯基础母牛,且被告用该资金所购牛只在合作期内归第三人所有。庭审中,第三人同意将案涉牛只确权给原告所有,被告亦辩称原告可主张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所有权,即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所有达成了合意,又根据被告给原告移交代养母牛的致函和其离场的行为,已完成了指示交付。据此,原告取得了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所有权,故对被告辩称原告可主张头安格斯基础母牛的所有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位于西吉县兴隆镇单南村安格斯肉牛繁育中心项目区的头安格斯基础母牛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多要求确权的安格斯基础母牛和被告代养期间安格斯基础母牛所产孳息即犊牛,根据出资来源和协议约定,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确权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判决可知:原告代履行出资.8万元可购买头(.8万元÷5.3万元/户×3头/户≈头)安格斯基础母牛,被告用该资金所购牛只在合作期内归被告合作社所有。庭审中,合作社同意将案涉牛只确权给原告所有,用以抵偿合作社所欠原告的.8万元。法庭对此予以了支持。

对原告多要求确权的安格斯基础母牛和被告代养期间安格斯基础母牛所产孳息即犊牛,根据出资来源和协议约定,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确权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判决,确认了原告未支付巨额购牛款,从而构成了根本性先行违约的法律事实。

法庭已经认定原告具有根本性先行违约的法律事实,法庭本应依据合作协议条款和相应的法律条款,判定原告单方先行违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果却是法官屈从于地方保护主义,混淆是非,判定万家壹品公司违约赔偿。

十、合作之初始,原告拒不支付巨额政策补贴购牛款万元,构成了根本性先行违约。

在购进第二批头母牛后,原告应支付被告.4万元,结果未支付分文。再次构成重大先行性违约。

原告拒不支付被告上述余万元,先行违约事实显而易见。被告勉力支撑,仍旧履行代养义务。一年有余后,无力继续支持,被逼无奈放弃代养项目,并致函通知原告等西吉相关各方。履行了应尽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万家壹品公司及股东在宁夏地区扶贫反遭坑害的系列奇葩遭遇,已证明在宁夏地区寻求公正是奢望痴心。投告于国字号公、检、法、监,是无奈的必然。提醒各位,系好安全带,自求多福!老天爷长眼的!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害死地方!还指望后面有傻“飞蛾”来宁夏“扑火”吗?

综上,请求中院秉公司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

 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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