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西吉县某村人。年9月10日晚,马某的丈夫开车拉着其兄弟等人到县城吃烧烤。马某想到当日早晨丈夫在县城给其才10元钱,却又有钱给车加油拉别人去县城,平时也不拉其去娘家,况且丈夫的两兄弟与其之前就有矛盾,遂产生不满。晚10时30分许,马某持镰刀等候在小叔子家门口。当小叔子马某甲等人下车时,马某持一把长约40cm的镰刀在马某甲头顶部砍了一刀,在丈夫哥哥马某乙下车时,马某又朝其右大腿处砍了两刀,丈夫的侄女马某丙到现场后,马某持镰刀又朝其头部、左手背各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丙均为轻伤二级,马某乙为轻微伤。马某于案发当晚向西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马某与三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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