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关于依法保障全县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

关于依法保障全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的通告

为了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是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家庭、每一位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父母应当保障孩子接受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孩子承载着父母、家庭及社会的希望,对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失、辍学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通过多次宣传劝导,仍不履行父母(或监护人)法定义务、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西吉县人民法院西吉县司法局西吉县公安局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年年2月27日

来源:西吉传媒信息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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