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西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隆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合同一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首次当庭进行了宣判。
年4月10日,被告对原告所经营的场所进行拆迁评估,原告所占用经营场所房屋、附着物等各项损失共计.27元。4月15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完成全部搬迁,被告当即支付补偿款。原告依照约定完成搬迁,但被告没有支付搬迁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兑现拆迁补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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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西吉法院数次组织调解,并释法析理,但未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原告拆迁补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源于西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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