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一男子盗窃共享单车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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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罚金元。

经审理查明:年6月15日01时许,王某某在西吉县吉强镇幸福佳苑一期东门路段,将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的一辆“松果电单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单车价格为.7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被盗电单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故依法对王某某做出前述判决。

共享电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虽弱化了所有权,但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毁坏共享电单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处罚。在此呼吁广大民众爱惜电单车,杜绝不文明骑行、乱停乱放、损毁、盗窃电单车的行为,让它更好的为我县民众服务。

年我县街道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交通工具———共享电单车,它给大家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减缓了交通拥堵,解决了县城“最后一公里”和打车不方便的问题,成为西吉县城中的一抹亮色,但不文明骑行、乱停乱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人心生邪念,盗窃共享电单车,触碰法律红线,被判刑罚。

供稿/马海桃、高静

审核/董立新

编辑/马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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