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年04月14日11时15分许,西吉县吉强街老法院十字路口,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汽车,沿吉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QE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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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同等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