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法院审结首例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

  近日,西吉法院对白俊刚、单玉梅诉西吉县公安局及固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白俊刚、单玉梅的诉讼请求。该案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西吉法院审结的首起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白俊刚、单玉梅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同村村民马志军及马志军妻子白海车因征地拆迁款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导致二原告与白海车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西吉县公安局出警调查后,分别给予四人拘留十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二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固原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固原市公安局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二原告对西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固原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便向西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复议机关固原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固原市公安局委派副局长为出庭负责人参加了案件审理。

  西吉法院经审理认为,县级以上地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有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西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固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是我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大亮点。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一修改对于倒逼行政复议机关切实认真履职,提升复议公信力等有着较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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